工程咨询建筑具有较强不易察觉的特点。在工程处于投标、在建工程、竣工完成、使用阶段均存在开展有工程造价鉴定现象,对鉴定人员的洞察力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受控因素多,鉴定难度大。工程建筑的当事人较多,涉及政府、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劳务方、材料商、企业、个人等多方主体,营造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但又集成了承揽、买卖、技术、委托、运输、租赁、供用水电、借款等合同一些特点,事实调查较为繁杂;如果工程多层分包,甚至是违法转包,则难度系数进一步增大。工程建设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到营运,周期长,建筑材料链条长,过程复杂,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证据链庞杂,导致鉴定难度大。工程造价鉴定要求坚持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原则,分析研判意见或结论既具主观性特点,又有被动性特点,是对当事人举证的应用,其前提是建立在客观、科学分析证据基础上,以造价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证据
依照民诉法包含有八种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鉴定意见未出具前,目前国内纠纷审理实践当中排列一二的当事人陈述、书证在纠纷中属于关键证据。
2、对证据三性的基本识别
真实性、合法性虽由审判庭认定,但鉴定人也应从专业(不是法律)角度有一个基本常识判断,比如存在阴阳等多份合同或某个签证变更单真假难辨情况,在审判庭未明示下,则鉴定机构亦做出几份合同下单列各自的造价或假定真假其造价多少,由法庭做出判断,否则会犯“以鉴代审”错误。鉴定人体现的专门技能、主要是在对工程证据链体现有关造价的关联性、必然性把握上,不能将可疑、单个、偶然性争议的证据作为认定造价多少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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